政府補助諮詢
衛生福利部114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
★符合補助條件者,每人每年最高12萬元整,每年採1次性發給,應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
1. 入住之機構類型:使用機構者入住依法設立各類住宿式服務機構,包含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家、老人福利機構(除安養床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失能養護床與自費失智養護床)、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委託安置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及提供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2. 入住天數: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入住機構,出入機構天數採算進不算出;中重度失能者累計住滿180天以上,予以年度一次性補助新臺幣12萬元,如未達180天,須連續住滿1/2日曆天之月份,每月給予補助總金額1/12(1萬元)。
3. 符合長照需要等級或身障證明中度以上:以長照需要等級第4級以上申請者(須由照管中心之照顧管理專員所評估)等級取得後始起算補助期間,以身障中度以上申請者於補助起算日至114年12月31日皆應具效期內之身障證明,並以申請當下最新一筆等級資料為補助依據。如未經評估或經評估長照需要等級未達4級者,於111年12月31日前(含當日)已實際入住機構,且延續入住至補助計算期間累計住滿180天以上,每人補助新臺幣6萬元;如未達180天,依照入住日數比例計算之,以實際核發補助金為準。
★114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於114年7月1日起至115年3月1日受理申請;本機構採民眾自辦或代辦方式(依照goole線上調查)申請。
★需附文件:申請書正本/身分證影本/帳戶影本(住民或簽約人)/機構契約書/繳費收據及入住證明
★民眾自辦聯絡窗口:薛小姐、037-559304